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
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
条件;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1/3以上(含)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当确定选聘文件发
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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