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
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
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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