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在境
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购买低
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
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按照审批权限交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审批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机构,在各自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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