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思瑞浦
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
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根据
本制度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
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
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
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接受担保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