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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12:34 股吧网页版
思瑞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
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
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管理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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