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思瑞浦
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
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
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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