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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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委托,作为华海诚科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本所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6 号),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华海诚科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1 月 24 日,华海诚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暂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11 日,华海诚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
付现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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