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为本公司行为,需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审慎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
下属部门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偿债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五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 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公司。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材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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