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回避表决的原则,包括: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的关联方,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审议某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士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循:
(一) 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一)、(二)、(三)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一)至(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七) 提供担保;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九)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十三) 委托或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