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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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 结论意见...... 4
签署页......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 年 9 月 15 日在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2025 年 8 月 30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无锡市新吴区漓
江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 名,所持股份数为 58,630,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638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379,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524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8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71,009,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163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77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2,379,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247%。
贵公司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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