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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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13 点 30 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
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 9 号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6 名,代表股份 86,802,88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61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股份67,217,4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6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人,代表股份 19,585,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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