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相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和(2)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 1-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联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任何该等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五)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第七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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