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说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披露。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产品的型号名称、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产品产销量等,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八)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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