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谢卓然 刘志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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