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目 录
释义 ...... 4
正文...... 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16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30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31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 39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40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4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56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57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58
十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8
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9
十三、结论意见...... 61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广东省司法厅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纳睿雷达的委托,担任纳睿雷达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纳睿雷达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报告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纳睿雷达、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纳睿雷达、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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