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自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召开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谢卓然 刘志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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