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2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
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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