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 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 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 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 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
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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