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票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及其详细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并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 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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