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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15:00 股吧网页版
南亚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其经营、财务等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资产质量及行业前景等;

(二)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涉及反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第十五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材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六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对象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安排公司审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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