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终止...... 1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1
三、结论意见...... 5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误导。
(二)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项目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和保证,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必要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项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就本项目的下列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终止
2019 年 11 月 18 日,欧阳宇飞、史清、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瑞启通”)与唐晓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议事、表决过程均保持一致。该等重大事项系指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公司重大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同意以欧阳宇飞意见为准。各方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或被整体收购之日起三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欧阳宇飞、史清及其一致行动人瑞启通、唐晓峰合计控制公司 37.01%股份,欧阳宇飞、史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 号)核准,裕太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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