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公司无
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裕太微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履行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各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议事、表决过程均保持一致。该等重大事项系指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公司重大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同意以欧阳宇飞意见为准。各方一致行动期限至公司
完成合格上市或被整体收购之日起三年。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届满。
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各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史清、欧阳宇飞、瑞启通与唐晓峰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下:《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限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届满,自 2026 年 2 月
10 日起各方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欧阳宇飞先生和张棪棪先生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变更为张棪棪,欧阳宇飞与瑞启通不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张棪棪先生(简历附后)自 2018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瑞启通 6.7683%的份额。公司于近日还收到史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说明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其本人与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棪棪及瑞启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是其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单独或与瑞启通其他合伙人共同控制瑞启通进而实际支配或控制瑞启通所持有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的包括前十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方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及欧阳宇飞先生和张棪棪先生签署的《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同时股东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欧阳宇飞先生变更为张棪棪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史清先生、欧阳宇飞先生、唐晓峰先生、瑞启通为一致行
动人,欧阳宇飞先生担任瑞启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职,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说明
1 史清 9,930,840 12.41 /
2 欧阳宇飞 7,345,44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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