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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20:52:52 股吧网页版
慧智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田维怡律师、蔡金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82 号创新大厦 C2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
李阳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81,678,3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268%。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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