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
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审计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审计部定期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与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名,总经理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月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
作方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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