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保密法实施条例》)、《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军工企业信披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上市公司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涉军涉密企业,信息披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要求及公司保密工作制度,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一)下列内容豁免披露:
军工资质证书。
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下列内容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
军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类别;军工专业方向。
军品产能、产量和销量;军品科研生产任务进展情况。
涉军供应商及客户名称。
重大军品合同等。
(三)经公司保密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审查、审批后,方可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遵守本制度第二条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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