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
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
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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