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的范围(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其他公司管理制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总经理(或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进行
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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