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88511 证券简称:天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4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
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4 年 1月 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
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以及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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