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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