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科学管理水平,确保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设董事会秘书1名。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公司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行业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
(三)具备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控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沟通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经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经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前述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经理人员候选人存在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经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经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经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本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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