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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