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辰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取得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首次公
告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索辰科技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
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索辰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索辰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 期间累 自查期
交易期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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