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114 号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的《四川百
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
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和 2025 年 3 月 25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宜,2025 年 5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及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2025 年 8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5] 1641 号《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873,81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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