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若独立董事担任七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需额外提供该独立董事可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
十二条所述的独立性,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三名并至少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公司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九条 本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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