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连)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连)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应同时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和《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连)关
系,不得通过将关联(连)交易非关联(连)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连)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连)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关联(连)人和关联(连)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
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和(2)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连)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连)法人或关联(连)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连)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连)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连)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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