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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8 17:41:09 股吧网页版
百利天恒: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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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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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百利天恒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百
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就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9 日、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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