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利天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百利天恒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9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0,1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7,936,70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063,298 股。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
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监事丁洋(已离任)、刘亮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
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公司董事张苏娅、朱熹(已离任)、康健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
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前述第(1)至(3)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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