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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18:16:35 股吧网页版
聚和材料: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
(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一方。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进行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在获得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债权证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件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10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并及时递交香港联交所。

上述申报的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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