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
1.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公司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十五分(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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