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具有与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外汇业务及其他业务项下的风险敞口合理、谨慎预测。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四)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五)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六)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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