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5-025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
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
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
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
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
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该规定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执行财政部《解释 17 号》、《解释 18 号》《企
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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