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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43:27 股吧网页版
青达环保:青达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日常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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