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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