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由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及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及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评估,负责组
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