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5]海字第 009-4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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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5]海字第 009-4 号
致: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出具了[2025]海字第 00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 009-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5]海字第 009-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5]海字第 009-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5]海字第 01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就本次发行,2025 年 3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青岛达能环
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2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前述《问询函》及补正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证券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认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及自筹资金。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人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股(含本数),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及主要考虑,认购资金的具体资金来源及筹集进展,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2)明确本次发行的下限及王勇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3)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4)结合发行定价基准日、公司当前股价、限售期安排及本次认购对象的历史减持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6-9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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