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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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5
三、本次归属事项说明......5
四、结论意见......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公司”)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青达环保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青达环保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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