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总经理经营管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述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该聘任无效。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另行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的规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须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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