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中,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核心技术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另有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核心技术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该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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