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制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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