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9
第七章 会后事项...... 12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13
第九章 附则...... 13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前述第(三)项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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